日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我院提起公诉的廖某某危险驾驶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经查:2011年7月6日18时许,被告人廖某某(31岁,汉族,某物流公司员工)宴请好友李某某等人并饮酒。宴后,廖某某驾驶北京现代牌小轿车行驶至经济开发区宁康园路口时,因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被交警拦车检查并查出其酒后驾驶。经鉴定,被告人廖某某静脉血样乙醇定性为阳性、定量为136.9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述事实,对被告人廖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近期,我院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最新规定,起诉了多起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案